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至第六項之訴部分,及除 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 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 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其餘上訴駁回。 八、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八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各 以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肆元為 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第六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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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