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 審就請求被上訴人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下稱勞退 專戶)部分,係請求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4,800元;嗣 於本院則請求按月提繳4,491元(見本院卷第91頁),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電子硬體工程師,月薪8萬元,每月5日發放薪資。被上訴人於108年、109年之財務狀況並未惡化,竟於110年1月23日,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解僱伊,然其無該終止事由存在,亦未履行安置義務,係違法解僱不生效力,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被上訴人應繼續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