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20

16 名員工告勞退補提繳全敗,高院翻盤雇主勝訴:薪資項目分類做對就能站住

一句「獎金都算恩惠性不用納入勞退」,沒有制度文件就站不住,集體訴訟一來直接全敗。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退休金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 · 2025-05-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0 萬(同類雇主敗訴估算)
勞退補提(16 人)
約 80 萬
勞保補繳
約 30 萬
勞退罰鍰
約 40 萬
加班費基數重算
約 50 萬
律師費
約 30 萬
HR 工時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賴玟伶等 16 名員工,加上呂悅彤、陳麗如另以變更之訴主張,集體要求雇主補提繳勞退金至個人專戶。一審地院判勞工勝訴,命雇主補提繳如附表所示金額;雇主不服上訴。 爭點集中在:那些獎金、津貼、加給,到底算不算「勞退提繳工資」?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勞退月提繳工資應與「實際工資」對應;但「工資」的定義要回到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經常性給與」。 高院重新檢視這批給付的性質。可能是業績獎金、年終獎金、節金、不休假獎金、或績效性給與——若雇主能舉證:發放條件不固定、與績效或公司盈餘掛鉤、屬於恩惠性或勉勵性給與,就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可排除於勞退提繳工資外。 判決下來:原判決關於命雇主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16 名員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大部分由勞方按比例負擔。 本案雇主「正確處理」的關鍵在於:薪資項目分類清楚、發放依據文件齊備、勞退級距與實際工資對應、能舉證該項給付的非工資性質。常見的反面地雷反而是:制度不一致、文件不齊、HR 沒辦法解釋為何某項給付被排除——本案是反面教材的反面,這份高院判決所有雇主都該存。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退提繳工資分類沒文件,16 人集體告一審贏,雇主一旦舉證不足直接翻盤敗訴

  • 若分類不清、文件不齊,16 人一審勝訴模式可能被同類訴訟複製
  • 勞退補提多年 + 年息 5%,金額隨時間放大
  • 勞退條例第 39、45 條:低報處 2-5 倍罰鍰,由勞保局主動追繳
  • 勞保投保薪資、加班費基數連動回頭重算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項目逐項分類 + 工作規則明定發放條件,集體訴訟一來也告不下去(本案勝訴範本)

  • 每年盤點薪資項目,逐項標註「屬於勞退提繳工資 vs 不屬於」並留下書面依據
  • 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隨實際薪資調整,避免長期低報
  • 工作規則明確定義各類獎金、津貼、加給的發放條件與性質
  • 保存薪資制度設計文件與歷次調整紀錄,作為勞退爭議的舉證基礎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分類對就好

是要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定義發放條件,並有歷次發放紀錄佐證。

不是這 16 位員工

是同公司、同薪資結構的所有員工都可能跟進主張勞退補提繳。

不是 HR 說了算

是法院會逐項認定「經常性給與」vs「恩惠性給與」,制度文件缺一項就翻盤。

不是勞退罰鍰小錢

是勞退補提多年 + 連動勞保、加班費基數回頭重算,金額放大。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並逐項標註「屬於勞退提繳工資 vs 不屬於」?
  2. 2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是否隨實際薪資調整,避免長期低報?
  3. 3工作規則是否明確定義各類獎金、津貼、加給的發放條件與性質?
  4. 4是否保存薪資制度設計文件與歷次調整紀錄?
  5. 5對群體性給付調整是否事前諮詢勞動法律師並評估連動影響?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薪資項目分類依據文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工作規則獎金條款補齊,別等員工集體告才補。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月提繳工資義務)

多名勞工請求雇主補提繳勞退金至個人專戶,高院改判廢棄原審補提繳命令,認 16 名員工原審補提繳請求不成立,雇主於本案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高院廢棄原判決命雇主補提繳之部分,駁回賴玟伶等 16 人在第一審之訴與另 2 人變更之訴,訴訟費用主要由勞方按比例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於二審勝訴,但仍可從爭議內容反向學習常見地雷。勞退補提繳爭議的核心,通常在於:第一,雇主將部分津貼、獎金、加給排除於提繳工資之外,勞工事後主張屬於工資應納入;第二,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選用級距偏低,未隨實際薪資調整;第三,績效獎金或變動薪資的平均計算方式不明確。本案高院之所以改判雇主勝訴,可能是因為相關給付經逐項認定後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或非屬經常性給付,因此不納入勞退提繳工資。雇主在此案的「正確處理」可能在於:薪資項目分類清楚、發放依據文件齊備、勞退級距與實際工資對應、能舉證該項給付的非工資性質。常見的反面地雷反而是:制度不一致、文件不齊、HR 沒辦法解釋為何某項給付被排除。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薪資項目分類與勞退提繳工資的舉證,常見地雷反而是把所有獎金、津貼一律排除於提繳工資外,卻拿不出制度設計理由與發放紀錄。勞退提繳屬長年制度,一旦被法院認定低報,可能要追溯補繳數年並加計利息,影響可觀。雇主應每年盤點薪資項目,逐項判斷是否屬於勞基法工資與勞退提繳工資,並保存設計文件、發放條件、調整紀錄。對於業績獎金、年終獎金、節金、不休假獎金等項目,要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定義發放條件,讓「恩惠性 / 勉勵性」與「經常性給與」的界線可被舉證。如此即使遇到群體訴訟,也能像本案一樣站得住腳。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至少一次盤點薪資項目,逐項標註是否屬於勞退提繳工資並留下書面依據
  • 2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隨實際薪資調整,避免長期低報累積大額補繳風險
  • 3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定義各類獎金、津貼、加給的發放條件與性質
  • 4保存薪資制度設計文件與歷次調整紀錄,作為勞退爭議的舉證基礎
  • 5對群體性給付調整,事前諮詢勞動法律師並評估對勞退、退休金、加班費基數的連動影響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工資分類薪資項目盤點工作規則獎金條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 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 16人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之比例負擔。變更之訴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連帶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