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私校停招後簽署權益保障共約書,教師收受聘書後不同意續聘並於同年自行離職,再依共約書請求 6 個月慰助金 48 萬元,二審維持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私立高中)勝訴。高等法院駁回教師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本案雇主在學校停招的高度敏感時點,主動以「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提供保障方案,並讓教職員於 110 年 12 月 1 日簽署,又於 111 年 5 月發出新學年聘書,制度面其實做得相對完整。爭議來自教師收受聘書後不同意續聘並於同年 7 月底自行離職,再依共約書第 3 條請求 6 個月慰助金 48 萬元,法院認為其主張與共約書條件不符。可借鏡的不是雇主犯錯,而是若共約書條款設計含糊(例如未清楚定義「資遣」「不續聘」「自行離職」分別對應何種給付),雇主就可能在類似條件下被反向解讀,承擔本可避免的金額。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停招、續聘、慰助金」的書面化與時序,常見地雷反而是共約書或留任方案的條款語意不夠精確,導致勞工事後主張與雇主原意完全不同。雇主應該學到:在重大組織變動(停業、停招、合併、廠房關閉)發生前,凡是提供給員工的權益保障方案,都應該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把條款逐項拆解:哪些情形屬於資遣、哪些屬於合意終止、哪些屬於勞工自行離職,分別對應給付什麼、給付條件是什麼、是否需簽署拋棄書,全部寫入書面。並在發放方案時,同步以說明會或書面 Q&A 解釋條款,避免日後在訴訟中各說各話。
- 1組織重大變動前,先由法務草擬權益保障方案,並列出「資遣/合意終止/自行離職」三類給付對照表。
- 2共約書中明定每項給付的「事由、金額計算、給付時點、領取條件」,避免使用「視情況」「協商辦理」等模糊用語。
- 3發放權益方案時舉辦說明會,並準備書面 Q&A,由員工簽收後留存。
- 4收受員工不同意續聘或自行離職的意思表示時,請其填寫制式表單並註明日期,作為日後對應給付條件的依據。
- 5對高敏感個案(如資深教師、主管),由 HR 與法務雙重審核離職事由與給付項目。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孟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方濟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胡嘉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由訴外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方濟高 級中學開設,僱用伊擔任教師,月薪新臺幣(下同)8萬元 。被上訴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核准自 111學年度起停止招收新生,為保障教職員工作權,提供「 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下稱系爭共 約書)為保障方案。伊在110年12月1日簽署系爭共約書, 另在111年5月5日收受111學年度聘書,後於同年月13日不同 意續聘,並於同年7月底離職;被上訴人自應依照系爭共約 書第3條給付6個月慰助金共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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