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10

私校停招發共約書,教師收聘書又自離後告 48 萬慰助金,二審維持駁回

一句「協商辦理」、「視情況給付」寫進共約書,可能讓員工以對自己有利的解讀來主張權利。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75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5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5 號 · 2025-06-1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可能慰助金賠付
~48 萬
律師費(兩審)
約 3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0 萬
同期員工連鎖風險
中高
商譽影響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臺北市私立方濟高級中學於 111 年 1 月 11 日經教育局核准自 111 學年度起停止招收新生。為保障教職員工作權,學校提供「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作為保障方案,並讓教職員於 110 年 12 月 1 日簽署。 111 年 5 月 5 日,學校發出 111 學年度聘書給一名月薪 8 萬元的教師。該教師於同年 5 月 13 日不同意續聘,並於 7 月底自行離職。8 月後,他依共約書第 3 條請求 6 個月慰助金共 48 萬元。 案件一審判決教師敗訴。教師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攤開的關鍵:共約書第 3 條給付條件是什麼?教師的離職事由屬於「資遣」、「合意終止」還是「自行離職」?三類給付條件各自不同。 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學校這次能勝訴,靠的是共約書條款設計與發放時序的書面化都做得相對完整。 但若共約書條款設計含糊,雇主就可能在類似條件下被反向解讀。對其他組織重整中的雇主而言,這個案子的教訓是:權益保障方案的條款,每一個給付條件都要寫清楚——什麼事由、什麼金額、什麼時點、誰簽收,全部書面化。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共約書語意模糊,員工事後反向主張,公司在沒有違法情況下還是被告

  • 單人請求 48 萬慰助金,若條款設計含糊可能敗訴
  • 同期員工可能以相同邏輯主張不同金額
  • 一審+二審律師費約 25–40 萬
  • 訴訟期間 HR 反覆解釋條款意思,內部信任受傷
  • 組織變動本身就敏感,訴訟讓商譽進一步受損
勞資羅盤接手後

權益保障方案三類給付對照+說明會+書面 Q&A,員工事後無法反向解讀

  • 組織變動前由法務草擬「資遣/合意/自行離職」三類給付對照表
  • 共約書每項給付明列事由、金額、時點、領取條件,避免模糊用語
  • 發放方案時辦說明會+書面 Q&A,員工簽收後留存
  • 收受不同意續聘或自行離職時,請員工填制式表單並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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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48 萬

是停招、合併、廠房關閉時所有員工的權益保障方案,模糊用語全部被反向解讀。

不是這位教師

是同期收受聘書的其他教職員,可能以相同邏輯主張不同金額。

不是條款有寫就好

是「資遣/合意/自行離職」三類給付條件沒拆清,全部以員工版本為準。

不是律師寫就安心

是發放時沒有說明會+書面 Q&A,員工事後仍可主張理解不同。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權益保障方案是否列出「資遣/合意終止/自行離職」三類給付對照表?
  2. 2每項給付條件是否明列「事由、金額、時點、領取條件」?
  3. 3是否避免「視情況」、「協商辦理」等模糊用語?
  4. 4發放方案時是否舉辦說明會+準備書面 Q&A 並由員工簽收?
  5. 5高敏感個案是否由 HR 與法務雙重審核離職事由?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組織變動前先別發共約書,找顧問把條款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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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153 條、第 179 條(不當得利)、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私校停招後簽署權益保障共約書,教師收受聘書後不同意續聘並於同年自行離職,再依共約書請求 6 個月慰助金 48 萬元,二審維持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私立高中)勝訴。高等法院駁回教師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學校停招的高度敏感時點,主動以「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提供保障方案,並讓教職員於 110 年 12 月 1 日簽署,又於 111 年 5 月發出新學年聘書,制度面其實做得相對完整。爭議來自教師收受聘書後不同意續聘並於同年 7 月底自行離職,再依共約書第 3 條請求 6 個月慰助金 48 萬元,法院認為其主張與共約書條件不符。可借鏡的不是雇主犯錯,而是若共約書條款設計含糊(例如未清楚定義「資遣」「不續聘」「自行離職」分別對應何種給付),雇主就可能在類似條件下被反向解讀,承擔本可避免的金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停招、續聘、慰助金」的書面化與時序,常見地雷反而是共約書或留任方案的條款語意不夠精確,導致勞工事後主張與雇主原意完全不同。雇主應該學到:在重大組織變動(停業、停招、合併、廠房關閉)發生前,凡是提供給員工的權益保障方案,都應該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把條款逐項拆解:哪些情形屬於資遣、哪些屬於合意終止、哪些屬於勞工自行離職,分別對應給付什麼、給付條件是什麼、是否需簽署拋棄書,全部寫入書面。並在發放方案時,同步以說明會或書面 Q&A 解釋條款,避免日後在訴訟中各說各話。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組織重大變動前,先由法務草擬權益保障方案,並列出「資遣/合意終止/自行離職」三類給付對照表。
  • 2共約書中明定每項給付的「事由、金額計算、給付時點、領取條件」,避免使用「視情況」「協商辦理」等模糊用語。
  • 3發放權益方案時舉辦說明會,並準備書面 Q&A,由員工簽收後留存。
  • 4收受員工不同意續聘或自行離職的意思表示時,請其填寫制式表單並註明日期,作為日後對應給付條件的依據。
  • 5對高敏感個案(如資深教師、主管),由 HR 與法務雙重審核離職事由與給付項目。
建議連動檢視留任方案設計離職事由分類組織重整溝通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孟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方濟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胡嘉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由訴外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方濟高 級中學開設,僱用伊擔任教師,月薪新臺幣(下同)8萬元 。被上訴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核准自 111學年度起停止招收新生,為保障教職員工作權,提供「 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下稱系爭共 約書)為保障方案。伊在110年12月1日簽署系爭共約書, 另在111年5月5日收受111學年度聘書,後於同年月13日不同 意續聘,並於同年7月底離職;被上訴人自應依照系爭共約 書第3條給付6個月慰助金共48萬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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