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06

台電 6 名員工告舊制年資結清差額勝訴,二審補付每人六位數+利息回溯到 109 年

一句「結清就用本薪算就好」,可能被同公司舊制員工集體告,利息回溯多年累積。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7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號 · 2025-05-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3,000 萬(同類大型企業估算)
本案 8 人差額+利息
約 500 萬
同公司員工跟進
約 1,800 萬
退休金準備重編
約 400 萬
律師費
約 200 萬
HR 工時
約 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黃呈筆、王新勝、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6 名從台電退休的舊制年資員工,加上另外林金進、何純良 2 人主張利息——他們的退休金結清出了問題。 爭點:「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應該以什麼為基數?依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基數是「平均工資 × 基數」(每滿一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應含經常性給與。但台電可能用較低的「本薪」而非含全部經常性給與的「平均工資」核算。 一審地院判勞工部分勝訴,雙方皆上訴。高院重新審視: 二審判決下來: - 台電應給付黃呈筆、王新勝、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依附表所示「結清舊制年資金差額」與利息; - 對林金進、何純良補給付 161,550 元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之利息; - 何永春部分原審敗訴部分廢棄改判駁回(少數對台電有利)。 利息追溯到 109 年 8 月 1 日——意味著結清協議簽訂時即已有計算錯誤,9 年的利息一次累積。本案警示意義:國營或大型企業的舊制年資結清,計算基數錯一格,會被同公式適用的所有員工集體跟進。本案 6 + 2 人只是冰山一角。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舊制年資結清用「本薪」低估,同公司員工集體告,利息回溯多年累積

  • 本案 6 + 2 人差額補付僅是起點,同公司舊制年資員工以此為先例集體跟進
  • 利息回溯到結清協議簽訂日(本案 109 年),多年累積放大
  • 退休金準備科目要重編,財報與股東備查資訊跟著變動
  • 律師費 + HR 集中處理多件平行訴訟,營運被打斷
勞資羅盤接手後

結清前逐人試算 + 14 日審閱期 + 30 日內全額給付,集體訴訟根本不會引爆

  • 結清舊制年資前,逐一以「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試算基數,避免以本薪低估
  • 結清協議書載明計算公式、基數、平均工資組成項目,員工簽認前提供 14 日審閱期
  • 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結清生效日 30 日內全額給付,逾期主動加計年息 5%
  • 對舊制年資員工建立「舊制年資看板」,每年更新預估退休金數列入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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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6 個人的事

是同公司所有舊制年資員工以本案為先例集體跟進,金額按人頭累積。

不是本薪算就好

是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與本薪可能差好幾級,乘上 45 個基數差距巨大。

不是付完就結束

是利息回溯到結清協議簽訂日,本案追溯到 109 年累積 5 年以上。

不是訴訟費小錢

是退休金準備科目要重編 + 財報變動 + 主管機關備查,影響長期經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結清舊制年資是否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為基數?
  2. 2結清協議書是否載明計算公式、基數、平均工資組成項目?
  3. 3員工簽認前是否提供至少 14 日審閱期?
  4. 4是否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結清生效日 30 日內全額給付?
  5. 5對舊制年資員工是否建立「舊制年資看板」並每年更新預估退休金數?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的舊制年資結清計算依據與簽認文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舊制年資結清體檢,別讓集體訴訟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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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標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舊制年資保留與結清)

台灣電力公司舊制退休員工請求結清舊制年資差額,二審判命台電應給付多名員工差額本息,部分廢棄原判決。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命台電給付黃呈筆、王新勝、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依附表所示之「結清舊制年資金差額」與利息,另對林金進、何純良補給付 161,550 元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之利息;台電對何永春部分原審敗訴部分廢棄改判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主文觀察,本案爭點集中在「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數與時點」。國營或大型企業在勞退新制施行(94 年 7 月 1 日)後,常會與員工協商「結清舊制年資」,將舊制年資按勞基法第 55 條基數計算後一次給付,員工自此完全適用新制 6% 提繳。但結清金額之計算,必須以「結清時點之平均工資」並依勞基法第 55 條基數(每滿一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為之;若雇主以較低之「本薪」而非「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計算,或以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時點以外之基準計算,差額在多年後常被員工集體提告。本案多位員工同時請求差額並獲法院支持,顯示雇主在結清作業時計算基準有瑕疵,且差額利息追溯到 109 年 8 月 1 日,意味著結清協議簽訂時即已有計算錯誤。

雇主該學到什麼

舊制年資結清是大型企業最容易「一次性引爆」的勞動債務,因為一旦計算基數有瑕疵,被適用同一公式的員工會集體提告,金額與利息可達數百萬元至上億元規模。雇主常見錯誤包括:以「本薪」而非「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包含經常性給與如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伙食代金)為計算基數;未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 30 日內給付而被加計年息 5%;或結清協議內容未經員工充分理解即簽署。建議雇主在進行任何結清作業前,先委請勞動法專業會計或律師逐人試算,並以個別書面文件說明計算基礎、基數、平均工資組成。結清協議簽署後若發現計算錯誤,主動補足遠比被告後被加計多年利息划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結清舊制年資前,逐一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試算基數,避免以「本薪」低估。
  • 2結清協議書載明計算公式、基數、平均工資組成項目,員工簽認前提供至少 14 日審閱期。
  • 3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結清生效日 30 日內全額給付,逾期主動加計年息 5%,避免日後被追加多年利息。
  • 4對勞退新制前已任職員工建立「舊制年資看板」,每年更新預估退休金數,列入財報退休金準備科目。
  • 5集體性年資結清作業前,先以小規模試辦並驗算結果,確認無爭議再全面推行。
建議連動檢視舊制年資結清計算平均工資組成項目退休金準備提列集體勞動債務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林金進、黃呈筆、王新勝、張耀 羚、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鄭文壽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何 永春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呈筆、王新勝 、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如附表一「結清舊制 年資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林金進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何純良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開廢棄一、㈡部分,上訴人何永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六、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林金進、 黃呈筆、王新勝、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之追加之訴,及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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