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陳綠疇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林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潘柏錚,嗣變更為魏寶生,並於 民國113年6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民事聲明承受 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97頁、第101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 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 ,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446條第1項所明定。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1條就服法第4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