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林順章 涂文才 張明勲 吳漢忠 李仁南 鄭秉昂 張輝銘 郭瑞源 黃志成 黃漢斌 陳興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 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郭 瑞源擔任電機工程員,其餘被上訴人則為線路裝修員。伊等 於民國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 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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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