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24

業務告年薪 220 萬短少 127 萬,公司靠附加合約 + 業績條款守住勝訴

一句口頭「保證年薪 X 百萬」,可能讓你日後揹下 127 萬補付差額。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52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50 萬
保證年薪補付
約 127 萬
律師費(一二審)
約 40 萬
同部門集體追償
約 130 萬
HR/法務工時
約 20 萬
訴訟費分擔
約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高薪業務人員自 107 年 1 月 2 日受僱於公司,雙方簽署主聘僱契約與附加合約。附加合約第 2、3 條約定:公司應給付年薪 220 萬元;個人業績每年 5,000 萬元、團隊業績每年 1.5 億元,達成任一目標附加合約即視為繼續。員工於 110 年 9 月 30 日自請離職後,主張:自己 107 至 109 年都達成團隊業績,公司分別給付 163.5 萬、196.2 萬、172.8 萬,3 年合計短付 127.4 萬(220 萬 × 3 - 163.5 萬 - 196.2 萬 - 172.8 萬 = 127.4 萬),起訴請求補付。 進到二審。爭點是「年薪 220 萬」到底是「保證年薪」還是「達標後才生請求權的目標年薪」。公司端拿出來的是:主聘僱契約 + 附加合約的雙層架構,明確區分固定底薪與業績相關報酬;附加合約的「達標續約」條款明確設定了個人 / 團隊業績門檻;每年實際給付金額(163.5 萬 → 196.2 萬 → 172.8 萬)都有薪資轉帳紀錄,與業績達成率對應。 二審法官審視文件後認定:220 萬不是保證年薪,而是達成業績目標後的對應報酬;員工實領金額已對應其業績表現,並無短付。判決下來: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公司能守住 127 萬,靠的是當年聘僱時的契約設計與會計帳務紀律。換句話說,這場勝訴在簽約那一天就已經寫好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口頭承諾保證年薪沒書面,業務離職告下來公司只能照保證金額補付

  • 判決補付 127 萬保證年薪差額 + 5% 利息
  • 同部門業務跟進主張保證年薪,集體訴訟金額放大
  • 會計沒在轉帳備註區分項目,舉證困難
  • 訴訟期 18–24 個月,律師費、HR 工時持續累積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主聘僱 + 附加合約雙層架構 + 轉帳備註區分項目,把高薪訴訟風險擋在簽約那天

  • 附加合約明列業績目標、計算期間、達標來源、未達結算
  • 薪資撥付走銀行轉帳並在備註欄註明「底薪/達標/補差」
  • 每年人資出具業績達標書面通知並員工簽收,作為續約依據
  • 附加合約載明達標認定的具體公式與報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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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口頭就好

是高薪業務人員的口頭承諾,事後解讀全在文義與舉證上。

不是寫「年薪」就行

是要寫清楚分期方式、達標條件、未達標如何結算。

不是這一位

是同制度的其他業務同事都會跟著主張保證年薪。

不是會計小事

是薪資轉帳備註欄沒寫「底薪/達標獎金」就無法事後舉證。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高薪業務 / 高階主管是否有附加合約明列業績目標、計算期間、達標來源、未達結算?
  2. 2薪資撥付是否走銀行轉帳並在備註欄註明「底薪/達標/補差」?
  3. 3每年是否由人資出具當年度業績達標通知並員工簽收?
  4. 4附加合約是否載明達標認定的具體公式與報表來源?
  5. 5所有口頭薪酬承諾是否補簽書面?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位高薪業務的口頭承諾就是你的訴訟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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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第 23 條、民法第 482 條

勞工主張依聘僱附加合約應領年薪 220 萬、雇主短付薪資逾 127 萬,法院認其主張不成立,駁回上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第二審駁回勞工上訴,認定雇主依雙方約定之業績目標與實領薪資結構並無短少給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三件事:第一,與高薪業務人員簽訂主聘僱契約 + 附加合約的雙層架構,把固定底薪、業績目標、達標續約條件明白寫清楚;第二,把「年薪」與「業績目標達成」綁定,使年薪非自動發給而是達成條件後始生請求權;第三,逐年實際給付金額有完整薪資轉帳紀錄可供法院比對,員工主張的差額無法成立。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挖角高階主管或業務時,口頭承諾「年薪 X 百萬」或「保證底薪」,卻未在書面契約寫清楚「給付方式、計算期間、達標條件、未達標如何結算」,導致日後爭議時,員工主張「保證年薪」、雇主主張「業績未達」,法院只能依文義及證據分配舉證責任,往往對雇主不利。

雇主該學到什麼

高薪業務、高階主管的薪酬制度,是雇主訴訟風險最高的區塊之一。教訓有二:第一,所有承諾必須白紙黑字,且必須具體可計算。年薪 220 萬要寫明「分 12 期、每月 X 元」或「底薪 X + 達標獎金 Y」,並寫明「未達業績目標時,僅給付底薪不補差額」;第二,附加合約應附「達標認定方式」,例如業績以何時何種報表為準、爭議時如何仲裁,避免事後解讀分歧。另外,本案能勝訴關鍵之一是雇主能提出每年實際給付金額(163 萬、196 萬、172 萬)的薪資紀錄,顯示雇主在會計帳務與薪資轉帳上紀律嚴明。任何薪酬爭議都會回到「文件 + 帳務」這兩條線,平時做好這兩條,遠勝事後請律師救火。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與高薪業務或高階主管簽約時,附加合約必須明列「業績目標、計算期間、達標認定來源、未達標結算方式」。
  • 2薪資撥付一律走銀行轉帳,並在轉帳備註欄註明「底薪」「業績獎金」「達標補差」等項目,作為日後舉證依據。
  • 3每年度結束 30 日內,由人資出具當年度業績達標與否的書面通知,請員工簽收,作為下一年度合約是否續行的依據。
  • 4附加合約若採「達標續約」條款,務必載明達標認定的具體公式與報表來源,避免「依公司認定」這種模糊用語。
  • 5所有口頭薪酬承諾(saving、guaranteed bonus)一律補簽書面,沒有書面就不算數,並向用人主管宣導。
建議連動檢視高薪人員契約檢視業績獎金制度文件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7年1月2日受雇於被上訴人,兩造 並於107年1月2日簽署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及聘雇契 約書之附加合約(下稱系爭附加合約),伊嗣於110年9月30日 自請離職。依系爭附加合約第2、3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 伊年薪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且伊個人業績為每年5000萬 元,團隊業績為每年1億5000萬,達成上開任一業績目標, 系爭附加合約即視為繼續。伊於107年至109年均達成系爭附 加合約所約定之團體業績目標,詎被上訴人於107年給付伊 薪資共163萬5558元,108年給付伊薪資共196萬2050元,109 年則給付伊薪資共計172萬8288元,尚積欠伊薪資127萬4104 元【計算式:(220萬元×3)-163萬5558元-196萬2050元-172 萬8288元=127萬4104元】未給付。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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