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私立學校教師主張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與超鐘點費共 47.8 萬餘元,高院二審維持原審判決僅短付薪資 6.4 萬餘元,其餘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大部分勝訴。一審判命給付短付薪資 64,713 元,勞工就駁回部分上訴遭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雇主僅需就一審認定之短付薪資部分負責。
本案雇主(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已在大多數薪資項目上守住法院檢驗,僅就一審認定之短付薪資 64,713 元部分需給付。常見地雷反而是:私校教師薪資結構複雜(本薪、學術研究費、超鐘點費、各項加給),若每月薪資單未拆解清楚每一項依據與計算公式,教師很容易主張「我以為這部分也算進去」,進而提起短付薪資、研究費差額、超鐘點費差額之訴。雇主即使最後勝訴,仍須投入訴訟成本走到二審。此外,學術研究費常被誤認為「固定給付」,但其實依各校支給要點可能有條件限制,若條件設定不清,容易被解釋為勞工有利方向。
私校或薪資結構複雜的雇主,最大教訓不是「該不該付」,而是「能不能算給法官看」。本案雇主能維持大多數金額不被命給付,關鍵在於薪資結構、研究費條件、超鐘點計算方式應有明確的內部規章與聘約依據。教訓是:薪資項目越多、計算公式越複雜,越要把規章、聘約、給付要點、會議紀錄、實際支付記錄做成可追溯文件;只要其中一個環節(如研究費發放條件、超鐘點費的時數認定)缺乏書面依據,法院解釋上會偏向勞工。本案短付薪資 6.4 萬部分敗訴,多半是某個項目少算或計算錯誤,提醒雇主每月薪資結算前應有覆核機制,特別是離職或聘約終止前的最後一次薪資。
- 1建立完整薪資項目對照表,每項列明依據(聘約、規章、給付要點)與計算公式
- 2學術研究費、各項加給的發放條件應書面化,避免被解釋為無條件固定給付
- 3超鐘點費依排課表、實際授課紀錄逐月對帳,保留教師簽認的鐘點確認單
- 4每月薪資單列明每一項給付金額與計算基礎,並由教師簽收或電子確認
- 5聘約終止或學期結束前進行薪資總對帳,避免事後被主張短付而興訟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鄧福麒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 法定代理人 胡劍峯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 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 費共新臺幣(下同)47萬8471元(見本院卷第8頁);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短付薪資6萬4713元,而駁回上訴 人其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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