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17

永平工商教師告短付薪資 47.8 萬,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僅 6.4 萬,多數請求遭駁回

一句「研究費就照慣例發」,沒寫條件時可能被認定為固定給付,未來想停發、扣款都動不了。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115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5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5 號 · 2025-06-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300 萬
本案判決
64,713
同職等跟進
~50–100 萬
兩審律師費
約 30 萬
HR / 會計出庭
約 15 萬
招生影響
難以估算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校的一名教師鄧福麒,在原審向桃園地院請求被上訴人(學校)給付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費共新臺幣 478,471 元。 原審判決學校應給付短付薪資 64,713 元,駁回其餘之訴。教師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於 114 年 4 月 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 6 月 17 日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教師)負擔。 校方在「學術研究費差額」與「超鐘點費」項目上守住兩審法院檢驗,僅在 6.4 萬的短付薪資項目上敗訴。判決理由可推論為:私校教師薪資結構複雜(本薪、學術研究費、超鐘點費、各項加給),但校方對學術研究費的「發放條件」、超鐘點費的「時數認定方式」有明確內部規章與聘約依據;該短付薪資 6.4 萬可能屬某個小項計算錯誤、漏列。 本案啟示是:私校或薪資結構複雜的雇主,最大教訓不是「該不該付」,而是「能不能算給法官看」。薪資項目越多、計算公式越複雜,越要把規章、聘約、給付要點做成可追溯文件。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薪資結構文件不齊+研究費條件模糊,個案 6.4 萬只是起點,集體興訟破百萬

  • 私校教師薪資結構漏項一旦被攻破,同職等教師會集體跟進
  • 研究費若無書面條件,被認定為固定給付難以停發或扣款
  • 訴訟費勞工負擔但雇主仍付兩審律師費、HR 出庭工時
  • 超鐘點費、各項加給若計算公式不明,全部會被攤開重算
  • 私校招生競爭環境,訴訟訊息影響家長與教師信心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項目對照表+研究費條件書面化+每月對帳簽認,私校薪資爭議直接斷源

  • 建立完整薪資項目對照表,每項列明聘約、規章、計算公式
  • 學術研究費、各項加給的發放條件書面化
  • 超鐘點費依排課表、實際授課紀錄逐月對帳,留存教師簽認的鐘點確認單
  • 每月薪資單列明每一項金額與計算基礎,由教師簽收或電子確認
  • 聘約終止或學期結束前進行薪資總對帳,避免事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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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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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6.4 萬

是私校教師薪資結構漏項一旦被攻破,同職等教師都會跟進對帳。

不是「我們學校都這樣算」

是法院只看書面依據,慣例沒書面化等於無效。

不是研究費而已

是超鐘點費、各項加給的計算公式也都會被一併攤開檢視。

不是訴訟費勞工負擔

是雇主仍要付兩審律師費、HR 與會計出庭工時。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完整的薪資項目對照表,每項列明聘約、規章、計算公式?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教師的學術研究費發放條件文件?
  3. 3超鐘點費是否依排課表逐月對帳並由教師簽認確認單?
  4. 4每月薪資單是否明列每一項給付金額與計算基礎並由教師簽收?
  5. 5聘約終止或學期結束前是否進行薪資總對帳?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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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民法第 148 條

私立學校教師主張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與超鐘點費共 47.8 萬餘元,高院二審維持原審判決僅短付薪資 6.4 萬餘元,其餘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大部分勝訴。一審判命給付短付薪資 64,713 元,勞工就駁回部分上訴遭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雇主僅需就一審認定之短付薪資部分負責。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已在大多數薪資項目上守住法院檢驗,僅就一審認定之短付薪資 64,713 元部分需給付。常見地雷反而是:私校教師薪資結構複雜(本薪、學術研究費、超鐘點費、各項加給),若每月薪資單未拆解清楚每一項依據與計算公式,教師很容易主張「我以為這部分也算進去」,進而提起短付薪資、研究費差額、超鐘點費差額之訴。雇主即使最後勝訴,仍須投入訴訟成本走到二審。此外,學術研究費常被誤認為「固定給付」,但其實依各校支給要點可能有條件限制,若條件設定不清,容易被解釋為勞工有利方向。

雇主該學到什麼

私校或薪資結構複雜的雇主,最大教訓不是「該不該付」,而是「能不能算給法官看」。本案雇主能維持大多數金額不被命給付,關鍵在於薪資結構、研究費條件、超鐘點計算方式應有明確的內部規章與聘約依據。教訓是:薪資項目越多、計算公式越複雜,越要把規章、聘約、給付要點、會議紀錄、實際支付記錄做成可追溯文件;只要其中一個環節(如研究費發放條件、超鐘點費的時數認定)缺乏書面依據,法院解釋上會偏向勞工。本案短付薪資 6.4 萬部分敗訴,多半是某個項目少算或計算錯誤,提醒雇主每月薪資結算前應有覆核機制,特別是離職或聘約終止前的最後一次薪資。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完整薪資項目對照表,每項列明依據(聘約、規章、給付要點)與計算公式
  • 2學術研究費、各項加給的發放條件應書面化,避免被解釋為無條件固定給付
  • 3超鐘點費依排課表、實際授課紀錄逐月對帳,保留教師簽認的鐘點確認單
  • 4每月薪資單列明每一項給付金額與計算基礎,並由教師簽收或電子確認
  • 5聘約終止或學期結束前進行薪資總對帳,避免事後被主張短付而興訟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透明度私校教師聘約管理學術研究費發放條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鄧福麒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 法定代理人 胡劍峯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 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 費共新臺幣(下同)47萬8471元(見本院卷第8頁);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短付薪資6萬4713元,而駁回上訴 人其餘之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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