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自92年11月11日起擔任智財技轉處特殊技能助理,自10 8年起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4844元。伊於106年下半 年起負責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下稱應科中心),地球科學研 究所(下稱地科所)、數學研究所(下稱數學所)、語言學 研究所(下稱語言所)之技轉業務,伊自108年12月5日起至 109年6月3日止之請假,因請假系統對於補登或修改請假記 錄有時間限制,被上訴人於修改期限屆至後始要求伊補正, 伊未能補正請假手續不可歸責於伊;伊於109年9月25日參加 被上訴人院內研討會,並無擅離工作崗位;被上訴人於109 年11月間要求伊簽署保密同意書,因其內容有不明確之處, 伊向被上訴人提出疑慮及建議,惟被上訴人均不予理會,並 非伊無故拒絕簽署保密同意書;伊對於處理被上訴人與訴外 人即美商Remote soft,Inc.(下稱RS公司)間股票註銷事宜 ,並無態度消極致嚴重拖延之情事;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