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9-24

勞上字第8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1
日期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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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後開第二、三項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上訴人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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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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