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及減縮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 民國111年3月22日起不存在」。 二、原判決關於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 民國111年3月27日止不存在部分;㈡駁回上訴人後開第四項 之反訴部分;㈢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㈠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本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萬3192元,及自民國111年8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 人負擔1%,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 擔3%,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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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6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2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