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1-23

勞上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日期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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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柒 佰柒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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