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第二項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5,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 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