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6-07

勞上字第10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2
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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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 的,而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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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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