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5-13

勞再易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

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1
日期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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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查,原確定判決關於判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 被告郭序泰、林世豐、周鴻俊(下分稱其名,合稱再審被告 )各新臺幣(下同)31萬7036元、82萬6011元(14萬6436元 +67萬9575元)、31萬5338元(按上述金額合計未逾150萬元 )之部分,因再審原告不得上訴而確定,又原確定判決於民 國112年9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13、215頁),嗣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4日向本院 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揆 諸上開規定,未逾30日不變期間,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程序上合法,先予敘明【另關於郭序泰就其敗訴部分於法定 期間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非本件審理之範圍,下不贅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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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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