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3-26

勞上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5
日期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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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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