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11-12

勞上字第1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0
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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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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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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