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7-09

勞上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96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6
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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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上訴人以其 已對被上訴人曾金龍(下稱曾金龍)提起侵占之刑事告訴為 由,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3、217頁) ,然曾金龍是否涉有侵占罪嫌,不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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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9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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