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6-28

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3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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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 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第二 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 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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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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