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06

勞上更一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9
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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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訴部分,及訴 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 三十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 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暨自上開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至上訴人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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