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7-16

勞上易字第97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7
日期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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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61年10月26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擔任 印刷人員,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7,359元。嗣上訴人未經 預告,於111年6月30日以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應給付30日預 告期間工資37,359元及資遣費224,154元(37,359元×6個月 );且伊於同日退休,舊制退休金年資尚未結清,亦得請領 61年10月26日至94年6月30日按最高基數計算之舊制退休金1 ,681,155元(37,359元×45個基數),扣除上訴人已給付1,0 26,280元,尚應給付654,875元;又伊自起訴前5年即106年1 0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應有特別休假共150日,惟上訴 人僅給予每年7日特別休假,應給付115日(150日-7日×5年 )之特休未休工資143,210元(37,359元/30日×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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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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