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4-09

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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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給付金額本息」欄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如附表一「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三、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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