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1-24

勞上字第12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2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27
日期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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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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