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4-15

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日期
2025-04-15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於原審以被上訴人非法解僱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並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按月給 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3500元,及自109年9月1日起,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324元,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給付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更 正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267元本息,並自109年9月1日 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每月1日至15日之薪資按月於當月20 日給付上訴人2萬6750元、16日至月底之薪資於次月5日給付 上訴人2萬675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 職日止,按月提繳332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下稱勞退專戶,見本院卷二第499-500頁)。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