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2-20

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日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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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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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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