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1 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合計83小時之普通傷病假撤銷 ,給予上訴人公傷病假。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6,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萬貳仟零伍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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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