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三項命上訴人給付超過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八萬 九千零三十五元本息及按月提撥新臺幣五千五百二十六元存入 被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㈢主文第 四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上開廢棄㈡、㈢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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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