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TPHM· 2024-05-14

勞安上訴字第3號 過失致死等

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TPHM
字號
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3
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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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維哲、蘇眞眞部分均 撤銷。 二、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 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死亡之 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三、蔡維哲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四、蘇眞眞無罪。 五、其他(陳仕誼、林志銘部分)上訴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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