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1-06

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日期
2024-11-0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惟如反訴被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 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4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