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1-17

勞訴字第35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0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1
日期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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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9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離職證明 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904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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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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