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至原告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離職日期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十二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 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 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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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