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8-09

專案經理告主管試用期內職場霸凌,台北地院判勞工敗訴:「合理業務指揮」與「霸凌」界線是關鍵

一句「主管對新人嚴格一點是正常的」,沒有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與霸凌申訴 SOP,民事贏了行政罰 3-15 萬還是跑不掉。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3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3 號 · 2024-08-0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150 萬
行政罰鍰
3-15 萬
確認僱傭訴訟
60-100 萬
律師費估算
~20 萬
商譽招募影響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原告 111 年 12 月 21 日進某科技公司擔任專案經理,月薪 4 萬、試用期 3 個月。她在訴狀寫得很具體:第二天中午(12 月 23 日),被告乙○○以「極不友善語氣」對她說:「你現在做得比我們輕鬆」——她認為這是質疑她「不該輕鬆」,主張人格權、尊嚴、自由受侵害。 她把總經理、工程部經理與另外兩名部門負責人一併列為被告,主張多名主管在試用期間有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台北地院的判決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公司守住——但這個判決提醒所有雇主:職場霸凌訴訟與行政申訴是兩條獨立軌道。本案民事敗訴的勞工仍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已將「職場霸凌」納入雇主預防義務範圍,雇主必須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否則即使民事贏了,行政罰 3-15 萬還是會找上門。 這個案子勝訴是訴訟層面,HR 制度層面的功課不可省略——試用期書面評核、霸凌申訴管道、調查 SOP、主管「合理業務指揮 vs 霸凌」訓練,每一項都要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沒訂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試用期沒評核、主管沒訓練,民事贏了行政罰還是來

  • 職安法第 45 條違反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罰 3-15 萬並列違規事業單位
  • 試用期管理失誤引發後續確認僱傭訴訟,補發工資 14-18 個月
  • 勞工同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雙線追究
  • 主管「合理業務指揮」未受訓,下一次衝突再爆發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試用期月評+主管訓練+外部委員調查,民事與行政罰一起擋

  •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每年檢視更新
  • 試用期於勞動契約明定期間並按月書面評核
  • 霸凌申訴管道 3 條(HR、信箱、外部專線),3 日內啟動
  • 主管階層每年「合理業務指揮 vs 職場霸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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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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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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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民事贏了

是民事與行政罰是兩條獨立軌道,民事勝訴勞動局照樣可以裁罰。

不是「主管口氣不好」

是合理業務指揮與職場霸凌界線模糊,主管沒受訓就是不利證據。

不是試用期想終止就終止

是試用期沒明定期間、沒按月評核,「不適任」終止會引發訴訟。

不是這位專案經理

是公司沒訂預防計畫,下次勞檢被罰 3-15 萬並列違規。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每年檢視更新?
  2. 2試用期是否在勞動契約書明定期間並按月做書面評核?
  3. 3霸凌申訴管道是否至少設置 3 條(HR、信箱、外部專線),收件 3 日內回覆?
  4. 4調查小組 5 人中是否至少 1 人為外部專家或勞方代表?
  5. 5主管階層每年是否接受「合理業務指揮 vs 職場霸凌」訓練並留簽到?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行政罰 3-15 萬還是跑不掉——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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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含個別主管被告)勝訴。法院駁回勞工人格權、尊嚴等侵權賠償請求。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專案經理主張試用期內遭主管職場霸凌(言語不友善),對多名主管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勝訴,反例提醒的是:試用期管理與職場霸凌投訴處理。常見地雷有:試用期未在書面契約明定期間(試用期非法定,須契約約定)、試用期內未做書面評核紀錄、主管對新人言語管理粗糙未留下「合理業務指揮」紀錄、收到霸凌投訴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啟動調查。職安法已將「職場霸凌」納入雇主預防義務範圍,雇主必須建立預防計畫、申訴管道、調查機制,否則即使本次員工敗訴,下次勞檢或勞動檢查仍會被裁罰。本案雇主能勝訴,反映其在「言語是否構成霸凌」的事實認定上有利,但 HR 制度未必健全。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場霸凌訴訟與行政申訴是兩條獨立軌道。本案民事敗訴的勞工仍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雇主仍可能被裁罰 3 萬至 15 萬元(職安法第 45 條)。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霸凌申訴專線與電子郵件、申訴受理 3 日內啟動調查、調查小組需含外部人員避免球員兼裁判、調查期間提供當事人雙方分離工作安排、調查報告書面送達雙方。試用期管理應每月評核並書面通知,避免到期前一週才以「不適任」終止契約引發爭議。本案勝訴是訴訟層面,但 HR 制度層面的功課不可省略。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每年檢視更新,符合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 2試用期於勞動契約書明定期間(建議3個月),並按月做書面評核
  • 3霸凌申訴管道至少設置3條(HR、申訴信箱、外部專線),收件3日內回覆並啟動調查
  • 4調查小組5人中至少1人為外部專家或勞方代表,避免「公司自己查自己」爭議
  • 5主管階層每年接受一次「合理業務指揮 vs 職場霸凌」訓練並保留簽到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霸凌申訴與調查SOP試用期書面評核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3
判決日期
2024-08-09
爭議主題
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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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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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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