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8-09

勞簡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3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3
日期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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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專案經理主張試用期內遭主管職場霸凌(言語不友善),對多名主管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含個別主管被告)勝訴。法院駁回勞工人格權、尊嚴等侵權賠償請求。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勝訴,反例提醒的是:試用期管理與職場霸凌投訴處理。常見地雷有:試用期未在書面契約明定期間(試用期非法定,須契約約定)、試用期內未做書面評核紀錄、主管對新人言語管理粗糙未留下「合理業務指揮」紀錄、收到霸凌投訴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啟動調查。職安法已將「職場霸凌」納入雇主預防義務範圍,雇主必須建立預防計畫、申訴管道、調查機制,否則即使本次員工敗訴,下次勞檢或勞動檢查仍會被裁罰。本案雇主能勝訴,反映其在「言語是否構成霸凌」的事實認定上有利,但HR制度未必健全。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場霸凌訴訟與行政申訴是兩條獨立軌道。本案民事敗訴的勞工仍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雇主仍可能被裁罰3萬至15萬元(職安法第45條)。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霸凌申訴專線與電子郵件、申訴受理3日內啟動調查、調查小組需含外部人員避免球員兼裁判、調查期間提供當事人雙方分離工作安排、調查報告書面送達雙方。試用期管理應每月評核並書面通知,避免到期前一週才以「不適任」終止契約引發爭議。本案勝訴是訴訟層面,但HR制度層面的功課不可省略。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每年檢視更新,符合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 2試用期於勞動契約書明定期間(建議3個月),並按月做書面評核
  • 3霸凌申訴管道至少設置3條(HR、申訴信箱、外部專線),收件3日內回覆並啟動調查
  • 4調查小組5人中至少1人為外部專家或勞方代表,避免「公司自己查自己」爭議
  • 5主管階層每年接受一次「合理業務指揮 vs 職場霸凌」訓練並保留簽到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霸凌申訴與調查SOP試用期書面評核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其自民國111 年12月21日起受僱訴外人馬來西亞商飛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飛碼公司)擔任專案經理, 負責與銀行客戶聯繫信用卡功能檢測等事宜,並約定月薪新 臺幣(下同)4 萬元、試用期3 個月(下稱系爭契約);被 告丙○○(英文名:VITA WANG )、被告丁○○(英文名: JOYCE DU)、乙○○(英文名:TAMM Y CHEN )、甲○○( 英文名:JEFF CHUANG ;下與被告丙○○、丁○○、乙○○ 等人合稱本件被告)斯時各任飛碼公司台灣區總經理、工程 部經理、員工與CSPM Team Manager 經理即原告直屬主管。 嗣詎本件被告竟於其受僱期間內為下列行為,共同侵害其權 利如後: ⒈被告乙○○於111 年12月23日即其甫入職第二日中午,以極 不友善語氣告以:「你現在做得比我們輕鬆」云云,此是否 是稱其不應該輕鬆?是以,認其應遭侵害人格權、尊嚴、自 由等方面。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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