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7-17

勞簡字第48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8
日期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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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 其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 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 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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