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2-10

勞簡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日期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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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80元,及其中新臺幣8,640元及自 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另新臺幣8,64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28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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