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03

保險業務員告公司違法解僱要確認僱傭,臺北地院認定承攬非僱傭、業務員全敗

一句「我們業務員不算員工」,若實質有打卡、有底薪、有強制會議,法院會直接判為僱傭。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98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 · 2025-06-0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 萬
單一業務員 5 年補繳
~40 萬
同類人連鎖
~120 萬
律師費
~25 萬
HR 工時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保險業務員 112 年 7 月 28 日收到公司簡訊:「因業績未達評量標準及挖角同仁至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公司據此終止契約。 業務員不接受,認為這是違法解僱,到臺北地院起訴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主張公司對他指揮監督、要求業績、強制參加會議,實質上是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法院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當事人真意:契約名稱不重要,重點是「實質從屬性」——人格從屬(受指揮監督)、經濟從屬(依賴雇主給付為主要收入)、組織從屬(納入企業組織體系)。 114 年 6 月 3 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認定雙方契約非屬勞基法所定之僱傭契約,公司依民法第 511 條任意終止合法,業務員無法主張勞基法上的權利。 這個結果不是運氣,是公司在前期就把契約條文寫清楚(承攬或委任)、報酬以業績佣金為主、不強制打卡、不強制參加非必要會議——三項從屬性都做了清楚切割。如果有任何一項模糊,今天就是「實質僱傭」的敗訴判決。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業務員被認定為實質僱傭,補繳勞健保 + 勞退 + 加班費 5 年追溯

  • 實質從屬性成立,被認定僱傭關係,補繳勞健保、勞退、加班費追溯 5 年
  • 單一業務員年補繳金額可達 30–50 萬,公司有多位同類人連鎖風險
  • 若同時違法解僱,加上資遣費、預告工資、確認僱傭關係按月補薪
  • 勞檢機關介入後罰鍰、商譽損失同步引爆
勞資羅盤接手後

契約定性、報酬結構、指揮監督一次切清楚,承攬就是承攬

  • 承攬/委任契約由律師審閱,明列工作性質、報酬計算、無人事從屬
  • 報酬以業績佣金為主,無固定底薪,避免經濟從屬被認定
  • 不強制打卡、不強制參加會議、業務員可自由接其他業務
  • 終止程序依契約條款並有書面證據,依民法第 511 條任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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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契約寫承攬就免責

是法院看實質從屬性,三項從屬性有任何一項成立就翻盤。

不是這一位業務員

是公司若有多位同類型業務員,一個翻盤全部跟進連鎖訴訟。

不是只賠這次

是被認定為僱傭關係後要補繳勞健保、勞退、加班費、特休追溯 5 年。

不是終止程序問題

是業務員可同時主張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處分,先補工資再打官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業務員契約是否明列為承攬或委任,並由律師審閱?
  2. 2報酬結構是否以業績佣金為主,沒有固定底薪?
  3. 3是否完全沒有強制打卡、強制參加會議的要求?
  4. 4業務員是否可自由接其他業務、自由決定工作時間?
  5. 5終止程序是否依契約條款,並有書面證據?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業務員提告就是「實質僱傭」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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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98 條、第 490 條、第 511 條,勞基法第 2 條

臺北地院駁回保險業務員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認定其與保險公司間契約非僱傭契約,雇主全部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認定保險業務員與公司間契約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僱傭契約。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保險業務員的契約定性與終止程序,法院認可雙方契約非僱傭關係。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保險公司、業務通路在實務操作上,給予業務員固定底薪、出勤要求、教育訓練強制參加、業績考核機制,這些指揮監督的具體事證會讓法院認定「實質上是僱傭」,即便契約名稱寫「承攬」或「委任」。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因為:1)契約條文清楚定性為承攬或委任(民法第 490 條承攬、第 511 條任意終止);2)報酬計算以業績佣金為主、無固定底薪;3)業務員自負盈虧、自由決定工作時間;4)終止程序符合契約約定。法院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當事人真意,而非僅看契約名稱。

雇主該學到什麼

保險、傳直銷、外勤業務的契約定性,是司法實務最常爆爭議的地雷區。教訓是:契約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實質從屬性」——人格從屬(受指揮監督)、經濟從屬(依賴雇主給付為主要收入)、組織從屬(納入企業組織體系)。本案雇主能勝訴,代表三項從屬性都做了清楚的切割。建議業務型態的事業單位以本案為標竿:1)契約條文明列為承攬或委任,並說明報酬計算方式;2)不要強制出勤打卡、不要強制參加非必要會議;3)報酬以業績為主,不設保障底薪或保障底薪極低且明示性質;4)業務員可自由接其他業務、自負盈虧;5)終止程序遵循契約約定,並保留書面證據。若以上條件無法落實,就應該誠實認定為僱傭關係並依勞基法處理。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保險業務員、外勤承攬契約明確區分承攬/委任/僱傭性質,避免名實不符
  • 2報酬結構以業績佣金為主,若設底薪須清楚說明性質與是否計入勞基工資
  • 3不強制出勤打卡、不強制參加會議,避免被認定有指揮監督關係
  • 4終止契約時依契約約定通知(民法第 511 條任意終止),保留書面證據
  • 5若實質從屬性高,應主動依勞基法處理為僱傭關係,不要硬撐承攬契約
建議連動檢視契約定性檢核業務員報酬結構指揮監督程度評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被 告竟於民國112 年7 月28日以簡訊通知,因業績未達評量標 準及挖角同仁至訴外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勝保經公司)任職故終止契約,然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合 ,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兩造 間契約非僱傭契約、終止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 仍存有契約關係當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 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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