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9-27

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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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40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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