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2-06

勞訴字第56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日期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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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伍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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