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2-27

勞訴字第4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3
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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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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