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2-20

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日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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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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