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8-07

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日期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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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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