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4-11

勞訴字第279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9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日期
2025-04-1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9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