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27

月薪 5.5 萬員工解僱被推翻,公司被命「每月補薪到復職日」加勞退提繳到底

一句「你不用來上班了」,可能被法院認定解僱無效,公司每個月還要繼續付薪到「他復職」為止。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6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 · 2025-05-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30 萬
回溯補薪(12 個月)
約 66 萬
勞退補提
約 4 萬
律師費
約 25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5 萬
同期員工連鎖風險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13 年 6 月初,這位員工被公司以某項事由通知終止勞動契約。資方以為「白紙黑字一張通知」就結束了——拒收勞務、停止薪資、停止勞退提繳。員工並沒有就此罷手,他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提起確認之訴。 案子進到臺北地院,攻防焦點落在勞基法第 11、12 條的終止事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是否符合 30 日除斥期間,以及——一旦員工屬於職災勞工,是否誤入了勞基法第 13 條「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的紅線。法院檢視證據後,否定了雇主的終止行為。 判決下來: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自 113 年 6 月 8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每月 10 日給付月薪 55,000 元並加計年息 5% 利息,每月提繳 3,32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 70% 由公司負擔。換句話說,從被解僱那天起,公司不僅一毛沒省,反而要把「沒上班的這段時間」全部補回去——而且一邊補一邊算利息,案子越拖薪資債務累積越大。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張解僱通知打到法院全敗,公司被命「每月薪 + 勞退」補到復職日為止

  • 解僱無效後,自解僱日起按月補付月薪 5.5 萬、提繳勞退 3,324,外加年息 5%,訴訟拖越久債務越大
  • 訴訟費 70% 由公司負擔,HR 反覆出庭、調卷、舉證,營運被打斷
  • 同期被你用同套理由處理過的其他員工,看到判決後幾乎都會跟進申請
  • 若涉勞基法第 13 條醫療期間解僱,會被勞動部列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與補助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置 SOP 走完三關,職災勞工保護期同步亮燈,違法解僱根本不會出門

  • 建立「解僱前置審查 SOP」:事實調查 → 書面警告 → 改善期 → 雙簽核才得發出
  • 人事系統自動標註職災勞工保護期,醫療期間 systemcheck 直接擋住任何終止流程
  • 勞基法第 12 條案件設 30 日倒數提醒,逾期自動轉走資遣或合意離職路線
  • 解僱通知模板統一帶法條條款 + 事實 + 證據編號,留下完整舉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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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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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解僱當天的事

是從解僱日起到復職日止的「每月薪 5.5 萬 + 勞退 3,324」連本帶利全部補回去。

不是只這一位員工

同期被你用同套理由處理過的員工,現在都有翻盤空間,連鎖求償才是真風險。

不是訴訟費而已

7 成訴訟費 + 律師費 + HR 反覆出庭,這場仗開打越久薪資債務越大。

不是程序小瑕疵

職災醫療期間解僱直接踩勞基法第 13 條紅線,被法院標註當「典型違法」處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解僱通知是否載明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的具體條款與事實?
  2. 2事實知悉到通知之間是否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
  3. 3該員工是否處於職災醫療期間(勞基法第 13 條保護)?
  4. 4是否已書面警告、給予改善期,符合「最後手段性」?
  5. 5解僱前是否經 HR 主管 + 外部法律顧問雙簽核?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案的事實認定書與證據清單?

任一題不確定,先不要送出解僱通知,現在就該找顧問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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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2 條、第 13 條(醫療期間禁止終止)、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法院認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命雇主自 113 年 6 月 8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退至復職日止。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命雇主按月給付月薪 5.5 萬元、提繳勞退 3,324 元至原告復職之日,並負擔七成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雇主須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退觀察,本案雇主對勞工進行的解僱被法院認定無效,僱傭關係從未中斷。爭點圍繞勞基法第 12 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之情形)與職業災害的交錯:雇主可能在勞工因職災休養期間或復工後,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第 12 條事由予以解僱,但解僱事由的舉證不足、或未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行使,又或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違反勞基法第 13 條「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之原則。雇主未能於程序面充分舉證、又錯誤切斷勞動關係,導致須回溯給付逾一年的薪資與勞退提繳,財務損失放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解僱是雇主風險最高的單一決策,特別是涉及職災勞工時。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第 12 條解僱事由必須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且須有具體事證並符合最後手段性。雇主一旦解僱被法院推翻,依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法理,必須回溯給付自解僱日至復職日的全部薪資與勞退提繳,金額隨訴訟拖長而累積,本案即顯示一年以上的回溯給付風險。常見錯誤包括:以「不能勝任」名義行懲戒解僱之實、職災醫療期間以曠職為由解僱、未保留事前書面警告與改善紀錄。建議將解僱前置流程標準化:先做事實調查、書面通知、改善期、最後手段審查,並由人資與法律顧問雙簽核才能執行。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解僱前置審查 SOP」:任何依勞基法第 11、12 條的終止,須經 HR 主管與外部法律顧問雙簽核,並完成事實認定書與證據清單。
  • 2勞工發生職災後,立即註記其屬勞基法第 13 條保護期間,醫療期間內不得以任何事由終止契約,並於人事系統設定提醒。
  • 3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須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於系統設定 30 日倒數,逾期改循其他合法途徑處理。
  • 4解僱通知一律以書面送達,載明具體事由、援引法條與生效日,並保留勞工簽收或郵件回執證明。
  • 5事先準備好替代方案:調職、留職停薪、無薪假、協議離職等,避免一發生爭議就直接走解僱。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前置審查 SOP職災勞工保護機制勞退提繳稽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各該月應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以新臺 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各以新 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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