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29

員工拿一份薪資單告全公司,被迫離職 22 萬照賠、非自願離職證明照開

一句「我們是責任制,月薪已含加班費」,可能被法院依勞基法第 14 條 5、6 款認定為被迫離職。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2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80 萬
判決金額
224,761
勞退補提
26,133
律師費
~20 萬
HR/出庭工時
~10 萬
同模板連鎖風險
~1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員工把過去幾個月的薪資單、打卡紀錄、加班申請對到平日 1.34 倍、休息日 1.67 倍的法定倍率,發現公司一直用「月薪已含加班費」帶過。他先發了存證信函要求補發,公司沒回應;他直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第 6 款(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主張「被迫離職」,要求公司付資遣費、補發加班費差額、補提勞退,並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法庭上,公司主張月薪涵蓋加班、責任制無加班費。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時與工資的舉證責任偏向雇主——拿不出完整的出勤紀錄、計算公式、員工同意書,法院多會採信勞工版本。 臺北地院判決出爐:雇主應給付 224,761 元及法定利息、補提繳 26,133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並開立勞基法第 14 條 1 項 5、6 款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 99% 由公司負擔。員工接著可申請失業給付,公司在勞動部備查的違規紀錄會跟著未來幾年的招標、補助、輔導案。一個人提告、整套薪資結構被翻——公司其他在職員工的薪資單,現在也是同一份模板。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個員工拿薪資單告全公司,22 萬只是起點,整批同模板員工跟著翻

  • 補發資遣費 + 加班費差額 + 未休特休工資 + 補提勞退,本案單一員工 22 萬已成立
  • 同公司其他在職員工的薪資單是同一份模板,連鎖提告風險直接拉升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員工申請失業給付、職訓津貼,勞動部備查留下違規紀錄
  • 訴訟費用 99% 公司負擔,平均 12–18 個月奪走 HR 與會計大量時間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把薪資結構、出勤紀錄、加班費基數重算清楚,員工想告也告不下去

  • 盤點所有經常性給付(津貼、獎金、伙食、職務加給),重定哪些納入加班費基數
  • 建立電子打卡 + 加班事前申請流程,出勤紀錄保存 5 年並月月由員工簽核
  • 近 5 年加班費差額預估補發,避免累積成集體訴訟,補發同步發書面通知重啟時效
  • 所有「月薪含加班費」、「責任制」條款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核備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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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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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22 萬

是同公司在職員工的薪資單是同一份模板,連鎖跟進。

不是責任制

是未經第 84 條之 1 核備,責任制等同無效。

不是這位員工的非自願離職

是失業給付、職訓津貼一條龍跟著申請,勞動部備查留下違規紀錄。

不是補發加班費

是近 5 年的差額一次性補發風險。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導入電子打卡系統,所有員工(含主管)一律打卡?
  2. 2加班費是否依勞基法第 24 條倍率計算?
  3. 3出勤紀錄是否保存 5 年並可隨時提出?
  4. 4例假與休息日加班是否有勞工同意書面紀錄?
  5. 5是否每季抽查 5 位員工薪資與加班費,差額立即補發?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加班費機制與出勤紀錄全面重建。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雇主應給付 224,761 元及法定利息、提繳 26,133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開立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 99% 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勞工終止契約事由與資遣費)、第 22、24、36、39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勞工終止契約事由與資遣費)、第 22、24、36、39 條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主張被迫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加班費與勞退提繳,臺北地院判命雇主給付逾 22 萬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在於被勞工成功主張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第 6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從援引法條(勞基法第 14、19、22、24、36、39 條)綜合判斷,雇主可能同時存在三個問題:第一,工資未依勞動契約足額給付(第 22 條),可能有短發加班費或扣薪不當;第二,加班費未依第 24 條規定按 1.34 倍/1.67 倍計算,或未保存出勤紀錄;第三,未依第 36 條(例假與休息日)與第 39 條(休假日工資)給付假日加班費。雇主雖可能否認上述違規,但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時與工資的舉證責任偏向雇主,若無法提出完整出勤打卡紀錄與薪資計算依據,法院多會採信勞工主張。最終被迫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意味著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雇主形象與後續勞檢風險同步上升。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是勞工「主動以雇主違約為由離職並請求資遣費」的核心武器,俗稱「被迫離職」。一旦法院認定成立,雇主除需給付資遣費與加班費差額,還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公司在勞動部備查的違規紀錄也會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本案的教訓是:加班費與工時管理絕不能便宜行事,「責任制」、「月薪含加班費」、「主管不算加班」等常見作法,在訴訟中常被推翻。建議雇主立即啟動:第一,全公司出勤紀錄盤點,確認打卡系統涵蓋所有員工;第二,加班費計算公式重新核算,並對近 5 年差額預估補發風險;第三,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的加班同意與工資給付流程標準化。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打卡系統,所有員工(含主管)一律打卡,並由 HR 每月核對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計算。
  • 2加班費計算採勞基法第 24 條標準(平日 1.34/1.67 倍、休息日 1.34/1.67 倍、例假與國定假日加倍),不以「月薪含加班費」一筆帶過。
  • 3出勤紀錄保存 5 年,並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準備好可隨時提出的工時舉證資料。
  • 4例假與休息日加班須勞工同意,並於排班表與加班申請單留下書面紀錄。
  • 5每季由 HR 與外部顧問抽查 5 位員工的薪資與加班費計算,發現短發立即補發並修正辦法,避免累積成集體訴訟。
建議連動檢視加班費計算機制出勤紀錄完整性例假與休息日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判決日期
2025-05-29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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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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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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