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7-15

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日期
2024-07-15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或「應補發舊制 結清金」欄所示金額,及自同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 金」欄或「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