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事由,及離職日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玖 仟參佰陸拾伍元、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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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