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7-10

勞訴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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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 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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