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1-15

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日期
2024-11-15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50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萬140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504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