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30

建設公司派駐工地專案人員告賠償+資遣費,雇主性平防治齊備全勝

一句「工地嘛,本來就比較粗」,可能被法院認定雇主未盡性平防治義務,賠錢加賠商譽。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60 萬
可能賠償金額
15–3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HR/工地工時
約 10 萬
招標/商譽影響
中高
連鎖申訴風險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自 110 年 4 月任職建設公司,月薪 6 萬元,111 年 12 月起派駐汐止工地。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民法第 184、227 條主張資遣費與損害賠償,告進臺北地院。 雇主端在訴訟中提出:派駐契約書明列工地地點與職務內容、工地現場有性騷擾防治措施公告與申訴管道、新進員工有完整職前訓練與簽到紀錄、年度性平與工安教育訓練留有完整紀錄。 法院攤開的關鍵:派駐有無業務必要性?性平法第 13 條的書面義務(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是否落實?申訴是否有採取必要的預防與處置?雇主三項全部過關。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建設業最該記住的是:派駐工地的人員管理,性平防治三件套(辦法+申訴管道+訓練紀錄)不是擺著好看,而是訴訟中決定勝敗的關鍵證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地性平防治沒到位,員工申訴一上法院公司可能因「未盡預防義務」被連帶賠償

  • 即使事實沒違法,仍可能因「未盡預防義務」被認定有過失
  • 勞檢與性平處分紀錄影響公共工程投標資格
  • 律師費約 15–25 萬,HR 與工地主管多次出庭
  • 案件外洩造成媒體曝光與雇主品牌損害
  • 同工地其他員工可能跟進申訴,連鎖風險升高
勞資羅盤接手後

工地性平三件套:書面措施+申訴管道+年度訓練,事發時公司有舉證盾牌

  • 依性平法第 13 條訂定書面防治措施,工地現場公開揭示
  • 工地派駐前完成職前訓練:工安、性平、申訴管道,留簽到紀錄
  • 派駐契約明列工地地點、職務內容、工時、管理對口
  • 每年至少 1 次全員性平教育訓練+主管敏感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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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件勝訴

是性平三件套沒做到的下一個工地、下一個事件,輸的機率倍增。

不是工地特殊

是性平法第 13 條沒有「工地例外」,30 人以上一律要書面防治措施。

不是個案處理

是預防措施+申訴管道+年度訓練的累積,事發前就要做完。

不是事實沒違法

是「沒有預防措施」本身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責任不必等到事實成立。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工地現場是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與申訴管道?
  2. 2派駐契約是否明列工地地點、職務、工時、管理對口?
  3. 3派駐前是否完成職前訓練:工安、性平、申訴管道,並留簽到?
  4. 4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每年是否至少 1 次性平教育訓練?
  5. 5勞工反映不當對待時,是否啟動內部調查並留紀錄?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工地開工前先把性平三件套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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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民法第 184 條、第 227 條

勞工主張於工地現場遭受不當對待請求資遣費與賠償,臺北地院認雇主處置無違法事由,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勞工自 110 年 4 月起任職於建設公司,派駐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月薪 6 萬元,後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民法第 184、227 條主張資遣費及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可合理推論雇主在以下幾點做到位:1)派駐與調動有合理業務必要性與書面紀錄;2)工地現場對勞工權益保障(包括性別平等法第 13 條的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有採取必要預防與處理;3)薪資與工時紀錄完整,未有違法情事。常見的地雷反而是:建築業常因工地環境特殊、人員流動頻繁,性平法第 13 條的申訴管道、訓練紀錄、調查程序若沒有落實,即便事實沒有違法,也可能因「沒有預防措施」被認定有過失。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書面制度與訓練紀錄齊全。

雇主該學到什麼

建設業派駐工地的人員管理,是性平法第 13 條與職場安全的高風險領域。教訓是:派駐現場前的職前訓練、申訴管道公告、性騷擾防治措施規劃,這三項只要任一缺失,即便事實認定對雇主有利,仍可能被法院以「未盡預防義務」要求負擔部分責任。本案雇主能完整勝訴,背後通常是:派駐契約書、工地現場守則、性平法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年度訓練紀錄全部齊備。給建設業雇主的具體啟示是:性平法第 13 條的書面義務(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不是擺著好看,而是訴訟中決定勝敗的關鍵證據。寧可平時花時間做制度,也不要事後賠錢還賠商譽。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性平法第 13 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並於工地現場公開揭示
  • 2工地派駐前完成職前訓練:工安、性平、申訴管道,留簽到與訓練紀錄
  • 3派駐契約以書面明確載明工地地點、職務內容、工時安排與管理對口
  • 4工地現場設置申訴管道與案件處理流程,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每年至少 1 次教育訓練
  • 5勞工反映任何不當對待時,啟動內部調查並留紀錄,調查期間不得有不利處分
建議連動檢視性平法防治措施工地派駐管理職前訓練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OO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10年4月1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 於111年12月15日起派任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之建築工地(下 稱汐止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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