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周偉台 馬蓮貴 李秀美 魏家強 張澤慧 翁寶桂 羅九如 光靜華 劉麗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 劉美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宇春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自民國86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銀行業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以所有行員均係依「勞基法」 之規定支領退休金。而於86年5月1日前入行兼具公務人員及 勞工身分簡稱事業人員的行員,退休金採「分段計算」,包 含自入行至退休日止所計算的公、自提儲金定額及依「勞基 法」所計算之退休金,此亦符合勞基法第57條、第84條之2 之規定。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602條